周愫嫻 台北市立師範學院社教系

本文主要目的是企圖從社會學者高夫曼的戲劇理論和教育社會學觀點出發,探討學校因素與青少年偏差行為之關係。在與107名國中、高中、保護管束、輔育院、青少年監獄等機構之青少年進行問卷調查與深入訪談之後,本文主要的發現有:(1)在各種學校因素中,對所有青少年的偏差行為造成最大影響的是教師的排斥,其次是不喜歡上學的態度和行為,然後是學校過度強調升學導向因素;(2)不喜歡上學對危險組和犯罪組青少年的各種偏差行為解釋力較大,但不影響一般組青少年的偏差行為;(3)整體學校因素對危險組青少年的偏差行為(包括虞犯與犯罪行為)解釋力最大,這一群青少年正好處於一般青少年與犯罪青少年之間;(4)學校因素對一般組虞犯行為的解釋力大於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對犯罪組犯罪行為的解釋力大於較為輕微的虞犯行為。根據研究發現,本文建議為發揮學校作為預防青少年犯罪問題的機構功能,學校應至少給予青少年生活的舞台,並營造友善的師生互動空間。本文也建議中學教育能否預防青少年犯罪升高的成敗應建立在兩個指標上:(1)學校是否能留住具有偏差傾向的學生?(2)教師能否在極大的付出中,依然如常對所有學生的價值與需求做出回應。最後,因為本研究樣本數較少,研究結果的廣泛推論與應用尚待未來更多研究之投入與反覆驗證。

關鍵詞:青少年犯罪,學校,教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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