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倚璿 輔仁大學 心理系
蔡欣容 輔仁大學 心理系
唐秋濛
 輔仁大學 心理系
江昇儒 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智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兆明 輔仁大學 心理系

依身心障礙鑑定標準,損傷面積達面部30至39%定義為輕度顏面損傷。本研究欲探討人們是否會因不同顏面損傷程度,而影響其應徵面試的評估與錄取決定。研究包含三種顏面損傷程度應徵者(0%、15%、30%)照片,運用眼動儀設備來記錄受試者(招募者)在面試階段(前期、中期、後期)、面試後回想應徵者臉部區域的眼睛凝視時間,並對每位應徵者進行評估,最後從三位應徵者中錄取其中一位。結果發現只要有顏損的應徵者,都有較長總凝視時間、凝視時間比例,尤其在面試開始階段,顏損15%的顏損位置具凸顯性,在面試後回想時有較高的總凝視時間;即使對於顏損者的工作所需技能有較高的評價,但未因此對於顏損應徵者有顯著較高的錄取決定。顏損15%應徵者雖未達身心障礙補助標準,但其受到職場面試時的關注顏損位置、工作技能評估與最後錄取決定等,皆與達身心障礙標準的顏損30%應徵者沒有差異。因此,對於顏面損傷者的身心障礙與協助評估政策,應該同時關注其心理需求與社會環境知覺。

關鍵字:求職申請、求職面試、身心障礙、眼動儀、顏面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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