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應用心理學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6 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內政部 114 年 7 月台內團字第 1140284617 號函准予備查
| 第 一 條 |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
| 第 二 條 |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
| 第 三 條 |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格式一律採全印名單圈選方式。 |
| 第 四 條 |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戳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 |
| 第 五 條 | 理事會應於預定開票日 45 日前審定最新之會員(會員代表)名冊。 |
| 第 六 條 |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 30 日前以掛號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 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 第 七 條 | 本通訊選舉票應以雙重封套,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圈寫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個別密封後,再另加外套掛號寄還。 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如未於投票截止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內套不得簽名、蓋章、捺指模或附任何記號、物件,致顯有暗號或有辨識投票人資訊作用。 |
| 第 八 條 |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九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三人。 |
| 第 九 條 |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並由會議主席指定或理事推舉監票員、唱票員及計票員等若干人。 另監事會得派員監督。 |
| 第 十 條 | 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現場宣布及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對於選舉結果有異議者,應於結果宣布之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異議。 本會於收受異議書後 15 日內查明,並以書面回復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爭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
| 第 十一 條 |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
